服务热线
4006-598-119
暂行规定工作细则规定除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的设置、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形式要全数检查外,其余抽查不少于两处。

4.5.1 现场评定时下列项目应全数检查:
1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
2 避难层(间)、下沉广场、避难走道、防火隔间、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高位水箱的屋顶;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屋顶消防水箱(间)、变(配)电间(站、室)、发电机房、锅炉房和空调机房、燃气厨房、锅炉房或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等其他设备及功能用房的建筑防火性能、电气与防爆的消防设施;
4 消防电源、消防备用发电机、消防水源、消防车取水口、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水泵接合器设置部位;
5 特殊消防设计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所涉内容。
4.5.2现场评定时,除4.5.1条规定外其他项目应抽样检查。抽查部位应合理划分,均匀分布,不宜集中,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设工程楼栋数量超过2栋时,特殊建设工程作为检查对象的楼栋数量不应低于30%且不应少于2栋,其他建设工程作为检查对象的楼栋数量不应低于10%且不应少于2栋。
2 作为检查对象的楼栋,层数少于4层的,各楼层均应作为检查对象;层数为4层至9层的,至少应将其中的3层作为检查对象;层数为10层至25层的,至少应将其中40%的楼层作为检查对象;层数超过25层的,应将其中的10层作为检查对象;建筑首层、地下层、标准层、避难层、顶层,应纳入检查对象。
3 作为检查对象的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防火分区少于4个的,该层所有防火分区均应作为检查对象;防火分区为4个至9个的,至少应将其中的3个防火分区作为检查对象;防火分区为10个至25个的,至少应将其中40%的防火分区作为检查对象;防火分区超过25个的,应将其中的10个防火分区作为检查对象。
4 作为检查对象的防火分区或未划分防火分区的楼层存在下述消防设施时,至少应抽查1处防烟分区,3个火灾探测器,1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1台火灾显示盘,1台火灾警报装置,1个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1个图像型火灾探测器,1处消防电话,2处室内消火栓,1个气体灭火防护区,1个防烟、排烟系统风机,1个防烟的送风口及其防火阀,1个排烟系统的排烟口及其排烟防火阀,2处以上自然排烟窗,全数防火卷帘,全数防火门,1条疏散路径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3个灭火器配置点,1部消防电梯,1只云南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探测器,1只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探测器,3只可燃气体探测器,消防应急广播播放情况,常开式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动作情况,靠近可燃物的电热设备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情况,有可燃物的吊顶或者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电气线路时的防火保护措施,燃气设置位置,瓶组间的设置。
5 其他项目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应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应全数检查。